臺灣房價居高不下,早已被我國人民詬病許久,尤其是雙北地區,更是大大打消社會新鮮人們買房的夢想。因此,租屋已然成為現今上班族、北漂學子們的趨勢,而行政院為因應這樣的問題,於是祭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以照顧弱勢租屋族群。但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房東不允許房客申請租屋補助,導致政府的美意被大打折扣,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房客如何在租屋議題中,爭取自己的權益。
房東能以「租客不申請租補」為條件,決定是否出租嗎?
租屋契約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的約定,雙方有合意,租屋契約才能成立。換句話說,房東可能會以「房客願不願意放棄租補申請」作為衡量要不要跟該房客簽約的標準,這是房東的選擇自由,因此答案是肯定的。
在租約成立後,房客提出租補卻被房東刁難怎麼辦?
租補是房客與政府之間的事情,既然不是向房東申請,也就無需經過房東同意,若房東以「調漲租金」、「提前終止租約」等手段刁難,房客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消保官提出申訴或檢舉。
租屋契約中可以記載「不能申請租補」、相關違約效果或罰款嗎?
主管機關內政部認為:租補的目的是減輕年輕人、新婚、育兒及弱勢家庭租屋負擔,是房客的權利,並不需要取得房東同意;同時,房東也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若房東片面禁止或要求拋棄申請,因對於房客顯失公平,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主張無效 [註1]。
[註1] 中華民國內政部111年7月21日新聞稿
撰文 |張尚宸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