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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盼有效遏止黃牛

近年黃牛氾濫,運動賽事與活動也備受影響,為了遏止黃牛以非正方式取得活動票券,並高價販售等行為,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修正案」,期望能透過此次修法維護民眾觀賞運動賽事的權益,並確保票券流通正常,以健全運動產業之發展。

此次條文的增訂重點主要有三項:

  1. 將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的金額販售,或將無票面金額票券以定價販售者,將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經區域對照後所應販售票面金額的10倍至50倍罰鍰。
  2. 由於將取得之免費入場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同樣侵害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因此考量將其納入處罰範疇,惟因無對應之票面金額可供參考,因而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規定之罰鍰額度,處每張票券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3. 針對以不正當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大量掃票之行為,因擾亂購票市場秩序,嚴重侵害到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的機會。未來將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未來調查或取締該等違規事實時,主管機關可洽請警察單位派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兆宇觀點

此次修法,是針對過往若有不肖業者以高額轉售運動票券圖利,卻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的2項之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之情況,該罰則顯然不及黃牛轉售之獲利,因而無法有效遏阻黃牛人士;此外,行為人需要出售票券,獲取轉售之利益,才會被處罰,如果只是意圖轉售圖利,但票券尚未賣出,亦造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法適用。如今大巨蛋建成,在我國舉辦之國際賽事增多,且有越來越多海外球星來台,使我國運動賽事之矚目程度日漸升高;此時黃牛以不正當之方式掃票,不僅加劇一票難求的情形,損害一般民般民眾參與賽事之權利,也破壞了運動產業票券流通的公平性,從而危害整體運動產業的發展。因此,本次修法,針對不當掃票及加價轉售的行為提高罰則,不但展現我國政策對處罰黃牛的決心,亦可見其對運動產業之重視;又除了運動賽事之外,藝文產業、醫療產業的掛號資源,也成為了黃牛高價轉售的目標,期許立法者,未來持續推動相關法令以遏止黃牛人士大量掃票及加價轉售等行為,以維護各產業之健全發展。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