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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獨立告訴權﹖

一位黃金單身漢某日騎車與A相撞,彼此都有受傷及修車,後來衍生為民事及刑事訴訟。最後雙方為了避免刑事上的紛爭,決議簽立和解書,彼此不求償並拋棄民事請求權,亦撤回對彼此的刑事告訴。但事後A卻以醫療費用太高,再次向黃金單身漢索賠,並由A的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對黃金單身漢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讀到這裡,是不是彷彿聽見黃金單身漢理智線斷裂的聲音﹖讓兆宇帶您一同探究。

犯罪被害人有權提出告訴,為刑事訴訟上告訴權之基本規範。但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亦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因此若係未成年人,不論是未成年人不想提告,或是因撤回告訴而不得再提,其法定代理人都得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獨立提告,來保障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及教養之權。同理,直接被害人的配偶,也會取得和被害人不相干,完全獨立的告訴權能。

雖然如此操作在實務上並不多見,黃金單身漢若堅決不賠,是否會遭起訴及有罪判決,還要搭配其他事實或見解來認定,但如此攻擊防禦方法,確實已使黃金單身漢陷於不平等之攻防地位。因此,在簽立和解或拋棄任何法律上的權利之前,都誠摯建議當事人預先尋求律師的專業諮詢或協助,以完整保障自身的法律權益。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