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公佈,惟施行日尚須行政院擇日定之。在正式施行前,兆宇先帶各位來認識該法可能對人民產生什麼影響吧!
何謂再生醫療?
再生醫療是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之製劑或技術。而為使民眾取得規格標準一致之再生醫療製劑,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且促進再生醫療產業的發展,我國特制定該法加以規範。
再生醫療法分別針對四大領域進行規範:
1. 再生技術管理
僅醫療機構得執行再生醫療、執行醫師須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且經資格認證通過,醫病間應充分交換資訊(告知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費用、救濟措施等等)並簽具同意書,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通過後方得登記在冊而執行再生醫療行為,以上種種均為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
2. 促進研究發展
執行再生技術前,原則上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使用再生製劑或執行再生技術者,應製作紀錄並登錄於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中,資訊至少保存15年。就再生醫療之研究發展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3. 細胞源頭管理
細胞操作執行機構及保存庫,應對組織、細胞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
4. 加重罰則
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處罰最高2,000萬元,且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製劑。
撰文 |張尚宸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