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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外公開發行監管新制上路-企業的危機?

中國近期開始施行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下稱系爭辦法),是中國為了規範其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在境外上市交易等相關活動,以藉此促進境內企業利用境外資本市場時得以健康發展。

所謂境內企業直接境外發行上市,是指在「中國境內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到國外發行上市;而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則是指「主要經營活動」(註)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以在國外註冊企業的名義,基於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等至國外發行上市。因此,如果台商在中國境內登記的公司;或以台灣的公司為主體在證交所掛牌,但主要經營活動在大陸地區者,欲至中國以外的地區(含台灣)發行上市,均應先行瞭解系爭辦法,以避免觸法或遭受裁罰。

系爭辦法的管制措施主要有三:

  1. 首先是「備案要求」
    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均應依系爭辦法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提送備案報告、法律意見書並詳實說明股東資訊;且備案資料不符規定者,中國證監會得要求發行人於30日內提出補正資料。此外,境外證券公司如擔任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之主承銷商,亦須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報送年度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之業務情況報告。
  2. 其次係「監督管理」
    重大事項如控制權變更、遭境外主管機關裁罰、終止上市等情形,均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具體情況。
  3. 最後為「法律責任」
    企業未履行備案程序、應陳報之資料為虛偽不實記載或違反系爭辦法所要求之義務,將對企業處以罰款;直接負責人或相關主管人員亦可能受罰。

系爭辦法已從2023年3月31日起開始施行,而該辦法對於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的監管,將產生如何之影響仍有待觀察,兆宇也藉此呼籲在中國境內的台商及證券業者,在未來經營策略上,應特別留意對岸新法上路的動態。

註:當境内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淨資產中任一項超過發行人經審計合併之財務比例50%;或主要經營環節、場所位於中國境內;或負責經營管理之人多為中國公民之情形。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