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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上路,盼維護社會安寧

近年槍枝流竄、路上持槍火拼等新聞層出不窮,為了遏制改造槍枝氾濫,並防範在公共場所開槍等行為引起民眾恐慌,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今年1月3日起由總統公布後正式實行。

此次修法主要有下列幾項重點

  1. 增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規定持衝鋒槍、步槍、手槍等,於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為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等,則最高可處十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之規定,攜械自首者,改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防有犯罪行為人故意開槍後攜械處僥倖尋求減刑的案例再度發生。
  3. 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將非法持有模擬槍之罰則由行政罰提升為刑罰規範,並加強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的規定;針對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查禁之模擬槍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修正案,主要是為強化槍砲彈藥管制措施,以維護社會治安,期許藉由加強對模擬槍之管制,及提高罰則,以降低模擬槍改造槍枝流竄的現象。此外,針對在公共場所開槍、傷人、造成民眾恐慌之行為,除了增訂特別處罰規定之外,也調整持槍自首條款,將原本的「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讓法官依個案情節審酌減刑或不減刑,以遏止犯罪行為人故意開槍後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的情形再度發生。期盼此次修法後能有效遏止槍枝的流竄現象,並降低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槍擊案件,進而提升我國的治安水平,使社會維持安寧。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