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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個人不可不知的「肖像權」

在視覺傳播發達的數位時代,「肖像權」的保護已成為企業經營與社群互動中不可忽視的法律課題。

何謂肖像權?
簡單來說,就是個人對於其外部形象(如容貌、長相、身體特徵)是否被「製作、公開或使用」擁有的自主決定權,是一種重要的人格法益,其法律基礎主要根植於《民法》,而非單一的專法。

根據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或防止侵害發生;而民法第195條則進一步規定,若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受害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而肖像權的侵害,態樣上包含三大類型:一是「製作」,即未經同意的拍攝、繪製或剪接;二是「公開」,指未經授權將肖像展示於公眾或傳播;三是「使用」,尤其是涉及商業利用或廣告行為。若您的肖像權受有如上所述之侵害,即得行使肖像權,確保在社會活動中,保有對形象呈現方式的控制力,避免他人因不當利用而導致您受有尊嚴或利益上的受損。不過侵害肖像權的判斷仍有其界限,需滿足「合理期待、法益衡量、情節重大」這幾個重要原則,所謂合理期待就是肖像權人是否對自己的肖像有隱私期待,即「不被公開的權利」;又該肖像若具有公共利益如新聞報導或證據資料(如行車紀錄器、反霸凌錄影),可能在法益衡量上不構成侵害;而若非情節重大,通常難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至於利用他人肖像之情形,由於「肖像」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因此被視為個資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這意味著蒐集或處理他人肖像時,必須符合個資法的「特定目的」並具備法律依據(如契約關係或當事人同意),而在數位行銷與自媒體盛行的時代,一張照片的誤用就可能讓企業陷入高額賠償與商譽受損的危機。雖然企業在創意執行與法律合規之間取得平衡並不容易,我們仍然建議,不論是企業或個人創作者,在涉及他人肖像的使用時,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建立標準化的「授權查核機制」與「個資保護流程」,否則面對日後的個資與肖像權爭議,事後的訴訟補救往往耗時費力。

不論是個資安全維護計畫的制訂、商業合約中的授權條款審閱,或是員工法規培訓,兆宇能為您量身打造最合適的解決方案。若您對目前的肖像使用流程或個資處理有任何疑慮,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讓專業的法律諮詢,作為您的權益後盾。

撰文 |張尚宸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