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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 多數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保護」

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不同於法律學作為一種古老學科,幾乎可以說是各大學的基本必備科系,法治教育雖然早在90年代即開始在公民與社會等複合性科目中教授,但在我國考試主導教學的環境下,向來未被重視,許多人對於法律的觀念都還是停留在「法律就是有很多規範」、「不可以違反不然會被處罰」的階段,事實上除了處罰的功能,更多時候法律的目的,是在於保護。

從一個簡單的概念出發,常常我們在談法律的形象的時候,就會想到正義、想到公理,但是正義與公理從來也不是單靠處罰就可以完成的,舉個例子,我們在便利商店買了一杯飲料,飲料因為我的購買而屬於我,商店既然已經將飲料出賣與我,就不能再拒絕讓我取得飲料,我不只在倫常上可以要求得到我的飲料,我在法律上也應該要有權利能夠請求店家將飲料給我,法律此時應該賦予我向店家請求交付飲料的權利,而不是處罰店家,處罰店家沒有辦法讓我拿到我應有的飲料,法律要保護我向店家取得飲料的權利,才能符合正義。

法律作為正義的守護者,承載著保護所有人權利的使命,必須要能將一切社會關係包括在內,賦予其法律意義,於是民法第1條便乘著這樣極大的企圖心,規定了出來,寫到「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開宗明義即告訴我們即便是法律所未能預先設想到並加以明白規定的事物,也應該遵循於習慣或法理,也就是說當法律未能明白規定時,習慣及法理就會因此取得法的效力,至此,我們甚至可以說這就是民法對於正義的宣誓–法律的保護,不能有任何漏洞。

撰文 ★ 鄭崇孝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