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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等於鼓勵出軌嗎?

一直以來,都有許多婚後疑似出軌的社會新聞,因而引發不少民事以及刑事糾紛,加上前陣子通姦除罪化的大法官解釋,相信大家對實務上相類似案件後續的處理應該都存有不少疑問!

其實,之所以將修法前刑法231條的通姦罪刪除,說穿了只是大法官認為本於刑法謙抑的原則,沒有入罪的必要性及適當性,換句話說就是,感情的問題沒有必要動用刑法來解決,也無法用刑法來解決。試想,夫妻二人對簿公堂,相互叫罵、數落對方的不是,雙方感情豈有挽回的可能?再者,感情糾紛既沒有嚴重到需要入監服刑的地步,與其易科罰金把錢繳給國家,是不是直接賠償給精神上受有損害的對造比較好呢!要知道,免除刑事責任,不代表不用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喔!

民事方面,夫妻雙方若有其中一方對感情不忠,即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被出軌的一方是可以對出軌的配偶及所謂的小三依照民法184條、195條,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上的慰撫金,這時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資力、對感情不忠的程度、對婚姻維持所付出的努力、及後續解決問題的誠意等情事,判定損害賠償之數額。

看到這邊有沒有發現什麼了!由於雙方的資力會在法院審酌的範圍內,所以當出軌的兩個人不需要先付罰金給國家,被出軌的一方往往可以拿到比起原本更多的損害賠償金,這也說明了,其實很多事情不一定皆要訴諸刑法才能得到最好的結果,當事人獲得補償,是不是也算是實質正義得到落實的一種體現呢。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通姦除罪化並不是要鼓勵大家對婚姻不忠,大家在感情及婚姻方面還是要自己取捨及衡量,三思而後行,實際上一時衝動下所需付出的代價是遠比想像中來的巨大的。

撰文 ★ 蔡瑋軒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