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雄發生「毒春捲事件」,造成多人身體不適、送醫,讓不少人開始擔心傳統市場與小吃攤的食品安全。實際上,這起事件不只是一般的消費糾紛,更牽涉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相關規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在製作、保存與販售過程符合衛生安全要求。也就是說,不論是大餐廳還是市場攤商,只要是賣吃的,就有義務注意食材新鮮、環境清潔、冷藏保存及作業流程。如果因管理疏失造成集體食物中毒,即使不是故意,也可能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義務而受罰。
此外,依據同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有變質、腐敗、不潔、受污染,或含有毒性、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因此,若是食品的原料、添加物或製作環境已受污染,仍繼續販售,就可能違反這條規定而須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受罰。這也是食安案件中最核心的禁止條文之一。
再者,若事件發生後,業者還刻意隱匿食材、妨礙疫調,違反的義務便會更嚴重。依食安法第41條所規定的稽查制度,主管機關可以進入場所查驗、抽驗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不配合調查,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47條進行裁罰,情節重大者還可能被命令停業。在本次的「高雄毒春捲事件」中,業者疑似就是有藏匿、隱瞞食材的行為,這也是後續裁罰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讓我們回到業者的具體責任部分,若違反上述規定,主管機關除了可依食安法相關罰則處以高額罰鍰外;如致人死傷,甚至會涉及食安法第49條以下的刑事責任規定,或須負擔刑法上的相應刑責。另一方面,消費者若因吃到問題食品而就醫,也可向業者請求民事賠償。換句話說,一起食安事件,業者往往不只是「被開罰單」而已,而是可能同時出現行政、民事、刑事三種責任。
本次發生的「高雄毒春捲事件」提醒我們,食安法規不是只適用於大型食品公司,小攤商也同樣適用。老店、小吃店,甚至排隊名店,只要食品不安全,就須承擔相應責任,絕不能拿生意太忙當藉口。食品安全並無僥倖空間,因為一旦出事,受害的是全體國民的健康,法律所追究的也不僅僅是業者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全民的健康福祉。總而言之,食安問題看似發生在餐桌上,但它背後站著的,其實是整套保護人民健康的法律制度,值得民眾及業者重視及反思。
撰文 |李冠亨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