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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不能亂標!談洗產地行為的法律責任與檢舉制度

近期經濟部為了提升民眾檢舉意願及達成嚇阻效果,預告要修正「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除了欲變更獎勵制度,將給予檢舉人發放獎狀或獎座的精神性、象徵性獎勵,改為發放現金獎勵;更強化對檢舉人的保護機制。

所謂「洗產地」,最常見的就是將其他國家進口之商品,透過重新包裝、換標籤、改外箱等行為,讓他人誤以為商品是臺灣製造,或是以清洗、裁切、分裝等低度加工後,就將產品標示為臺灣製,這類行為都叫做洗產地,而如果將此種原非臺灣製商品偽裝成「MIT」後再出口至他國,因為此種行為可能會讓臺灣面臨國際貿易制裁、損害我國出口信用,也可有能引發關稅問題或經濟制裁,因此我國貿易法第17條對此種行為明文禁止,同法第28條亦定有行政罰則,經濟部可以給予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是停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除此之外,偽造出口文件之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嚴重一點甚至可能會被認為有洗錢的嫌疑。因此政府才明文禁止,更在貿易法第17-1條規定民眾可以提出檢舉。所以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公司在進出口商品時都應該要謹慎再謹慎,千萬不要為了賺取金錢而觸法,畢竟「台灣製造」四個字,一旦失去信任,要重新建立,代價往往比罰鍰更高。

而雖然經濟部預計修正的檢舉制度可能可以提高檢舉數量、有效打擊違法,但同時經濟部也應該確實落實程序正義與個資保護,以免造成惡意檢舉或商業競爭糾紛。

因此,在「鼓勵揭弊」與「保障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將成為未來修法與執法的重要課題,如果民眾對於企業經營行為是否涉及「洗產地」而有所疑問,歡迎至本所進一步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降低法律風險。

撰文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