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玩笑不得:匿名恐嚇公眾的法律代價 Post published:2026-04-29 Post category:法律時事 今年二月間,一位高雄民眾利用台北捷運AI客服系統,揚言於捷運車廂內「殺人」、「放火」,立刻引來荷槍實彈之維安,嚴加戒備捷運松山機場站!而這位有多次謊報前科之人經拘提到案,經警方依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嫌移請臺北地檢署偵辦,並建請羈押。 近來發生多起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不斷,消耗大量社會資源,而謊報災害性質之犯罪,雖未有實施惡害告知之內容,然為免情勢難以掌控而生重大社會損害,除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若其態樣係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受同法第85條規定拘束,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尚可能面臨同本件之《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尤有甚者,若衍生相關損害或救災費用,還可能遭被害人依民法求償鉅額款項。因此,無論出於玩笑、情緒或一時輕忽,凡涉及公共安全之不實訊息或恐嚇言論,皆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與高額民事賠償。在數位時代下,亦不應誤認匿名或遠端即可規避追查。企業如面臨相關風險管理問題,或個人、家屬不慎涉案,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釐清責任並擬定對策。本所提供即時且周延之法律服務,協助當事人穩健應對,保障自身權益。 撰文 |張尚宸 律師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從「高雄毒春捲事件」看我國食安法規及相關責任 You Might Also Like 帳戶被警示了怎麼辦?! 2026-03-25 訂位遲到,就被沒收全部訂金,我該怎麼辦? 2024-01-15 揪人打架就算組織犯罪嗎?打群架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