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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怪我嗎?染疫造成公司損失,到底能不能拿年終獎金?

目前,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10年5月21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函,將我國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三級,民間企業亦紛紛響應指揮中心發布之防疫措施,啟動居家辦公機制,然而新北市中和區某科技公司的員工日前出面爆料,公司不僅下令暫停遠距離上班,還放話說如果發現員工 #確診 染疫,造成相關損失,公司就要對其進行懲處並取消年終獎金。則染疫造成公司損失,到底能不能拿 #年終獎金 呢?

年終獎金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雖非工資,而屬於雇主恩惠性、勉勵性之給予,然而在營業年度終了,公司盈餘扣除稅捐、虧損等法定撥補事項後仍有剩餘,且勞工「於分配紅利之年度」,符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等要件時,雇主即相應發生給付勞工年終獎金或紅利之法定義務,且此種義務因勞基法是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具有強制性,不能特約免除。

因此,在本件情形中除非該科技公司員工是故意染疫、或因未遵守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導致染疫,而可認為有過失之外,如公司員工已確實遵守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外出均全程配戴口罩,避免參加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之情況下,仍遭受病毒感染時,即無法認為員工對於自身的感染有何過失可言,雇主仍有依法給付年終獎金或紅利之義務,而不能以員工染疫造成公司損失為由拒付。

我國疫情警戒標準提升三級後,官署與民間均通力合作投入抗疫行列,希望藉由全民對於防疫措施之積極參與及配合,能盡快將嚴峻的疫情控制下來,期間我們不僅看見醫護人員之努力,也看到了國民的團結,確實在這樣艱困的防疫過程中,大家的生活均難免產生諸多不便,需要國人共體時艱,共同努力、互相包容,然而,不管是地方政府關於防疫措施之執法,或是企業營運對於防疫之響應,都還是要注意民眾及勞工原有基本權益之保障,因為唯有貫徹民主與法治的精神,才能夠讓弱勢的族群不管在什麼時候,均能獲得應有的保障,我們在這場病毒大戰中已經犧牲太多無辜的朋友與家人,不應該讓更多的人又因此成為法治不完備下的犧牲者。

撰文 ★ 鄭崇孝 律師

新聞來源:
員工確診要挨罰!新北某公司禁遠端上班:1人染疫沒年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