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我的居住正義呢?房東拒絕讓我申請租屋補助(房東篇)

我的居住正義呢?房東拒絕讓我申請租屋補助(房東篇)

在上集中我們談到政府為了照顧弱勢租屋族群,祭出租屋補助政策,但在現實生活中,房客卻遭到房東多方阻攔。因此,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房客申請租屋補助後,對房東有哪些影響?

一、基於哪些原因,可能導致房東不願意讓房客申請租屋補助?

  • 由於申請租屋補助,國稅局必然會接獲該房東現正出租其房屋給房客且有租金收入。然而,許多房東購置房屋後不一定會用於自住,而是將房屋作為投入租賃市場的投資工具;再者,房東出租房屋後,多未將租金申報綜合所得稅,以便在不被課稅的情況下實收房租;甚至有些房東也會考量若將租金申報所得後,其綜合所得稅會進入下一個徵收級距,而不願申報。
  • 此外,經符合資格之房客申請租屋補助時,房東會直接列名為「公益出租人」,此時房東若有賣房的計畫時,就無法適自用住宅土增稅優惠稅率(10%)的規定。因為,以「土地增值稅」而言,欲適用優惠稅率之規定,就必須分別在出售前1年內或前5年內,沒有「出租」行為才能享有;而身為公益出租人之房東,是無法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

二、租屋補助政策變向強迫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沒有任何正面影響或稅賦誘因嗎?

  • 實際上,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通過後,房東雖會「自動」成為公益出租人,但房東在稅賦上享有三大減免如下:綜合所得稅每戶每月最高5萬元的免稅額度;房屋稅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一般出租申報可徵收1.5%~2.4%);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基本稅率為10 ‰)。
  • 依據住宅法第 23 條第 4 項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依第二項規定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同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之依據。」因此,經房客申請租屋補助之房屋,國稅局不能以房客申請時提交之租賃契約,作為用來徵收房東過往收取租金未申報或有逃漏稅之依據。不過,若是經第三人檢舉或國稅局主動稽查發現房東有租金收入而未申報,房東除了要補足最高5年之稅額外,甚至將被處以2~3倍之罰鍰,不可不慎

三、房東即使知道成為公益出租人之優點,但還存在哪些淺在隱憂?

  • 房東是否願意成為公益出租人,自然有其利益考量。但在房客未告知的情況下去申請租屋補助,房東也只能承受,且政府不會主動通知房東,只會在報稅時,房東才會得知。
  • 成為公益出租人固然可以享有稅賦減免,但是公益出租人身分會隨著房客有無申請租屋補助或者新房客有無符合租屋補助資格而有所變動,且簽訂租賃契約後不能任由房東解除,則房東是否一直享有優惠稅率之情況,並非穩定。

四、結論:

在房屋租賃市場中,縱有租屋補助之平衡,房東對於是否出租或續約仍有其決定權而較為強勢。因此若欲有效提倡雙贏局面,仍有賴政府結合便利配套措施,以減少房東在利益層面上有所躊躇。

撰文 |張尚宸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