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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

發生糾紛時,常常會有人詢問律師,除了訴訟一途,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紛爭,答案是YES!根據民事訴訟法及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在訴訟前可以向法院或是鄉鎮市調解委員聲請「調解」,請調解委員從中調停雙方之法律關係,以下分別介紹這兩種機構之調解。

一、 法院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法院的調解會因應案件性質區分為強制調解及任意調解,若為強制調解案件,則在正式進入審理程序前,此種案件一律須先經過調解程序才能進入訴訟程序。除民事訴訟法有規定強制調解之案件外,家事事件法第23條亦有規定,除了無訟爭性之家事案件,例如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拋棄繼承等,其餘家事事件一律為強制調解,以下為強制調解之類型:
1. 如有關不動產利用權利的相鄰關係紛爭
2. 不動產界線界標紛爭
3.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係紛爭
4.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關共有部分紛爭
5. 不動產租金或地租增減紛爭
6. 定地上權期間或範圍或地租等紛爭
7. 道路交通事故紛爭、醫療事件紛爭
8. 僱傭契約紛爭
9. 合夥關係紛爭
10. 特定親屬間之財產紛爭
11.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財產紛爭
12. 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甲類、乙類、丙類、戊類案件

而任意調解案件即係除上開案件外之類型均為之,須注意,法院之調解跟訴訟一樣需先繳納調解費用,且按照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若當事人無故不到場,法院有權處以3000元以下之罰鍰,因此接到法院通知調解期日時,若真的無法如期出席,一定要記得向法院請假,切勿直接缺席喔!

二、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處理之調解案件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可由當事人自行聲請,也可由法院裁定移付調解,特別的是此種調解無須繳納費用,若無故不到場亦不會給予處罰。

調解後之結果分為成立及不成立,若調解不成立,則當然僅能繼續透過法院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紛爭,然若幸運得雙方達成共識調解成立,則調解成立後所作成之調解筆錄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可以做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當事人任一方亦無法再以同一件事提起訴訟。調解具有經濟、有效、便利、和諧等優點,避免訟累,因此若與他人發生糾紛時,不妨試試調解此紛爭解決途徑,雙方各退一步,可能從此海闊天空,達成WIN WIN的局面哦!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