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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警示了怎麼辦?!

警示帳戶一經通報,帳戶交易即全面暫停,其他帳戶亦可能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形同凍結。據金管會統計,自2022年初至2025年初,警示帳戶已由6萬6千餘戶攀升突破15萬戶,影響範圍持續擴大。

收到銀行通知發現名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了,該怎麼處理?

  1. 撥打165——提供身分資料,詢問是哪一個警察局通報警示帳戶。
  2. 聯繫通報警示帳戶警局偵查隊——向承辦人詢問是否有將案件移往戶籍地警察局,並確認列警示帳戶之原因。
  3. 確認名下所有帳戶有無不明金流——存摺簿或查詢交易明細,確認自己名下銀行帳戶有沒有不明、未知的款項匯入。
  4. 回報銀行——聯繫銀行通知上所載承辦人,回報跟釐清原委,否則銀行將依照「金融機構處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辦法」處理帳戶內剩餘款項。
  5. 蒐集相關事證——如果有將自己名下帳戶提供給其他人,向他人確認匯款金額、用途。並蒐集相關事證,如合約書、LINE對話或電話錄音等。
  6. 至戶籍地警局說明——與戶籍地警察局偵查隊聯繫做筆錄的時間,攜帶身分證證件、存簿影本、交易明細及相關事證,主動前往警局說明。

什麼時候可以解除警示帳戶呢?

視警方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定該帳戶無繼續遭利用作為犯罪的可能,可解除警示帳戶之時間點與事由皆有所不同:

  1. 如無該帳戶無利用於詐欺犯罪之可能,向戶籍地分局說明後,確切知悉指示金流匯款來源,提供相關事證,釐清原委發現存款帳戶是「遭他人盜用」或為「一般商業糾紛」,經警方調查研判該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並由承辦人員記明警詢筆錄後,可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向戶籍地警察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2. 如經警方研議有犯罪可能,警方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可聲請解除帳戶之情形:(1)收受不起訴處分。(2)獲緩起訴處分。(3)獲無罪判決。(4)如獲有罪判決經法院判處緩刑或得易罰金。(5)獲有罪判決,判決執行完畢。(6)保護處分。
  3. 如有第2點之情形,民眾可填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案件經裁判確定之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警局提出解除帳戶申請。

撰文 |林兆薇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