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他人物品,必須付出相對應的民刑事責任,這是大家知悉的鐵則。刑事部分兆宇之前已經帶大家觀覽過,我們來看看民事責任。
民法的賠償責任,基本是採「損害填補」,所以要請求賠償,請求權人首要要證明「損害」,當然,損害還分成實際損害、所失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慰撫金等等很多種,但本案這兩串衛生紙不是NBA球星用過的,和網紅也沒關係,所以我們不用討論這麼複雜,只說兩串一般的衛生紙可以要求賠償多少。其實新聞已經說出來了,市價就是新台幣798元,所以損害就是798元。當然李姓婦人可以主張支出時間和勞力處理這些事情,要求另外多一點的賠償,但如前面所說的,要舉證證明。
但為什麼最終林姓婦人是賠付了18萬元多?因為這名義上是「和解金」。前面講的損害,是被害人要在法庭上項法官提出證明。但如果雙方對於賠付的金額達成共識,只要雙方同意,依照契約自由原則,並沒有不允許的理由(但是本案有),因此有時候賠付金額會和雙方計算的都不一樣,雙方講好就好,在實務上是很常見的。
以下解答之前所提到的幾個討論點~~
- 失主有權要求倍數償還嗎?
失主可以提,提出並不犯法,但超過損害部分,若無法舉證,就是敗訴;要和解,就看對方是否買單。 - 李姓婦人為什麼變成恐嚇?
林姓婦人付了180,598元,但其中179,800元被法院認為是恐嚇取財所得,網友有沒有對這兩個數字很好奇?180,598-179,800=798。沒錯,李姓婦人從林姓婦人處取得的金錢,其中798元被認為是兩串衛生紙的賠償。其他金額,想必是因為李姓婦人向林姓婦人以言詞恐嚇,讓她感到害怕所以付款,因此法院認定是恐嚇取得之財物,屬於犯罪所得,不是賠償金,所以依法要沒收後發還林姓婦人。
下一篇,再向大家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