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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鐵腕封樓的法律爭議

民國110年6月30日,高雄市鳳山區 某棟大樓,因為累積2戶5人染上新冠肺炎,因此高雄市政府鐵腕封樓,將146名住戶送往防疫旅館,市長悲痛陳明:「這是痛苦的決定。」但是,這樣的決定是否有其依據?又究竟痛苦到誰?

從新聞中可以探知,高雄市政府是以傳染病防治法 第43條及第48條為依據。其中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1項為:「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第48條第1項為:「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從而高雄市政府即「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又「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從法條文義來看,高雄市政府的處理,似乎於法有據。然則實際上在探究行政機關的措施是否得宜,除了有無依據之外,另外還要討論的,就是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簡單來說,政府機關做事,若對會人民產生侵害,則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最有效益,和目的之間比較起來,是公平的才可以,不可以「拿大砲打小鳥」,為了完成一個小小的目的,而大大侵害民眾權益而失其比例。因此本件討論者,是「集中隔離」的手法,和「防止疫情擴散」的目的之間,是否衡平適當,有沒有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等。

以目前疫情擴散之程度,以及新冠肺炎的傳染性高、致死率亦非低等情況,隔離是否是正確的決定,正反意見都有。而之前的役調是否精準,為何無法施打疫苗或普篩,如何確定傳播鍊等,雖然會造成鳳山疫情,但關於是否全數隔離,卻不是討論重點,而只是政治攻防,想當然也是一團混戰。但至少我相信,附近鄰居是很贊成隔離的,而認為市政府蠻橫或覺得隔離太過份的民眾,應該沒有住在大樓附近。

本案第一時間之所以產生爭議,是因為市政府並未同步宣布相關配套措施,因此產生了住宿費、生活費,抑或如何在家上班、上課等不便利,也加重民眾負擔,因此民眾有所反彈。嗣後市政府宣布相關配套例如由政府補助住宿費後,相信民眾也會願意為保護家人或友人,靜靜隔離,快快回復正常生活。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

新聞來源:
頭一遭 鳳山群聚大樓一夕封樓 陳其邁「痛苦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