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訴訟第一道防禦線:律師陪偵
律師陪偵的程序流程
1.偵查輔助機關
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不論是司法警察抑或是法務部調查局,都屬於偵查輔助機關。該些偵查輔助機關受檢察官之指揮,進行犯罪偵防、搜索扣押、筆錄詢問以及案卷、案情之整理分析等。因此對涉案人/被告的詢問,即為偵查輔助機關重要的職責。一般來說,偵查輔助機關第一次進行搜索、逮捕或要求涉案人/被告自願到場時,通常到場人會歷經高壓且長時的詢問,在此環境下,涉案人/被告倘若無熟知法律專業的辯護人在旁輔佐,恐因事發突然而不及確認資料;抑或在情緒高壓下顧此失彼,因此時常無法將有利於己的事項完整說明;甚至可能在情緒及壓力下,違反意願而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是在此時,實然需要有法律專業的辯護人陪同,不僅可協助當事人舒緩壓力,更可以在第一時間對涉案人/被告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而可確保憲法所賦予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落實,也可獲得實質有效的權利保障。
2.偵查機關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上,檢察官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主體。因此刑事案件的偵查程序或起訴後的公訴程序,均由檢察官任主體地位。而在歷經偵查輔助機關的詢問後,大多數涉案人/被告即會由承辦單位移送(經逮捕)或陪同(自願)到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俾利檢察官在第一時間獲得完整案情內容。
而現行實務上雖不再緊抓案重初供的原則,但是涉案人/被告在接受檢察官的第一次詢問時,針對檢察官欲釐清的(犯罪)事實,以及檢察官所蒐集到的(犯罪)資料、文件或證據,涉案人/被告的相關辯詞、陳述和聲請調查對己有利的事項等,都會極大程度的影響檢察官之後的偵查方向。更遑論涉案人/被告在有其他共同被告之狀況下,還很有可能會被要求當場以證人身分作證。此些訴訟程序的進退攻防,眉角甚多,極度需要專業的辯護人在旁協助、說明。否則若稍一不慎而使檢察官生有誤解,更會直接影響嗣後檢察官決定是否聲請羈押,抑或僅係交保、限制住居的強制處分,思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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