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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洗錢防制,虛擬貨幣已列為金融檢查重點

民國98年1月3日比特幣問世,正式開啟虛擬通貨之濫觴,迄今已有15個年頭。不過,虛擬貨幣的發展沒有任何法律規範,因此,洗錢防制便成為虛擬貨幣世界中唯一的規則,而虛擬貨幣發展的未來樣貌,將以各國在洗錢防制法規上作為觀察重點,以下就讓兆宇為各位讀者細說分明。

洗錢防制的意義及國際趨勢

現如今,各國間之競爭從以往的軍事戰轉為經濟戰,實體貨幣的運用遇到瓶頸,加上網際網路發展、科技技術發展包括區塊鏈的運用等,也讓金流的移動在此情境下,快速轉換到另一個無政府監管的世界。因而自103年起,國際洗錢防制組織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洗錢防制領域中最具影響力的組織)開始關注虛擬通貨之洗錢防制議題,隨後並於107年間建立一套以虛擬通貨業者為中心的洗錢防制架構,更發布40項建議,作為對於各國的強制規範要求。

我國的洗錢防制法令如何與國際接軌

有鑒於我國近年不斷出現犯罪集團以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犯罪模式,其原因不外乎是因為虛擬貨幣本身具有的「匿名性、高價值性以及高移轉性」等特性,甚至能結合其他犯罪,包含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等情形,使得金流變的難以追查。

因此,我國為了接軌國際規範,故增訂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將「虛擬貨幣服務平台商」納入洗錢防制規範,然而由於「虛擬通貨」在性質上究竟是商品、支付工具、貨幣的爭議不斷。直到110年4月7日行政院指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主管機關,並於同年6月30日公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進一步針對虛擬貨幣交易中的行為與概念進行詳細的定義,始有完整的規範架構。

虛擬通貨之洗錢防制相關法令及解析

  1.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解析:將虛擬貨幣服務平台業者,正式納入洗錢防制之規範。
  2.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下稱本事業):指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一)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二)虛擬通貨間之交換。(三)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四)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五)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解析:對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進行明確定義。
  3. 本辦法另對於本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有程序方面及實體方面之規範。
    程序上:本事業應依金管會指定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的聲明。
    實體上:本事業應確認客戶身分、建立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第3、4、5、6條);進行虛擬通貨移轉時所應遵循之事項(第7條);防制洗錢之風險評估(第8、9、16條);紀錄保存(第10條);大額交易申報(第11條);交易監控及對疑似洗錢之申報(第12條);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第14、15、16條)等規範。

未來對實務可能產生之影響

虛擬通貨之發展為現今世界之潮流,而我國也正以積極之態度因應洗錢防制議題。據金管會最新統計,目前已有25家公司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未來或許會有更多業者投入虛擬通貨平台交易事業,我國現行體制能否有效落實虛擬貨幣之洗錢防制,仍待觀察。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