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打疫苗,打完後才知道針劑已過期,病人應如何維權?

依照藥事法第21條第6款規定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藥品,即屬劣藥。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倘若民眾發現醫院對自己施打之疫苗已經過期,則民眾可以依照前揭藥事法之規定,向衛生局提出檢舉,衛生局將會依法開罰,並回收過期之疫苗。又或民眾要請求損害賠償,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民眾可請求救濟補償,但要注意此項救濟補償有時效之限制,需在知有受害情事日起二年內,或自受害發生日起五年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而且也需要有因此受有不良反應、障礙或疾病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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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美國設廠晶片科技是否導致國防危安問題?台灣政府是否有權制約?

目前我國對於關鍵技術的保護,僅有制定《營業祕密法》予以規範嚇阻,但實務上向來對於損害營業秘密之未遂犯判罰過輕是不爭之事實,且我國至今尚未對涉及國安的營業祕密或高科技技術有明確定義,釐清並定義何謂「影響國安之虞之關鍵技術」當為首要之急。 再者,以外國為借鏡,美國有《經濟間諜法》,對於竊取技術至國外者,不論犯行已遂或未遂,最高均可處15年有期徒刑;韓國有《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保護產業技術法》,法院也曾做出禁止某些核心技術產業員工跳槽到中國的判決。都以相較我國高於數倍之標準維護國家安全。台灣的《營業祕密法》在處理國安上應可以有更周延的規畫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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