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台部分商品不提供7天鑑賞期,是否違法?

消費者在電商平台購物的行為,俗稱「網購」,是我國現今之消費趨勢;而「網購享有7天鑑賞期」更是消費者的普遍認知。不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亦規定,若商品或服務有「合理例外情事」,可以排除商品猶豫期的適用。 所謂合理例外情事,依行政院制定之準則中較常見的,是指通訊交易(含網購)之商品或服務,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依消費者要求之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電腦軟體或個人衛生用品…」等情形之一,而且企業經營者還須明確告知消費者,才不適用7天鑑賞期。 然而,前述列舉之常見情形,之所以可排除鑑賞期的適用,是為了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舉例來說:容易快速變質腐壞之商品,並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客製化給付是依照個別消費者之需求而特別製作;報紙、期刊或雜誌等出版品,具有時間經過後而不易出售之時效性;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已處於可複製之狀態,性質上返還無意義;而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如拆封試用後將無法整新出售,喪失經濟價值。從而,消費者權益固然值得保護,但也不能因此要求企業經營者負擔無理的風險而失去公平,而這也是促進消費生活品質,維護公平交易的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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