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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的方式

小明的父親過世了,辦完喪禮後,小明拖著疲憊的身軀,帶著悲傷的心情返回家中,準備整理父親生前的物品,沒想到小明在阿公的書桌抽屜中找到一張信紙,上面寫著:「立遺囑人王阿金,民國32年5月6日生,台中市人,身分證字號L123456789,依民法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下:我所有的存款、不動產都留給二兒子王小黑。立遺囑人:王阿金。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小明感到非常憤怒,畢竟平常照料父親生活起居的人都是自己,沒想到父親竟然沒留下半毛錢給自己。請問父親的這份遺囑有效嗎?

遺囑的方式有很多種,民法第1189條有明文五種立遺囑的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下先分別介紹這幾種遺囑方式:
一、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方式:
1. 自行書寫全文(要親自手寫,不包含電腦打字) 。
2. 記明立遺囑當天年、月、日。
3. 遺囑人親自簽名。
二、 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方式:
1. 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
2. 遺囑人在公證人前面口述出遺囑內容。
3.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經遺囑人認可。
4. 記明立遺囑當天年、月、日。
5. 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並由遺囑人按指印代替簽名。
三、 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方式:
1. 可由遺囑人親自書寫或是請他人繕寫遺囑。
2. 遺囑人須在遺囑上簽名。
3. 遺囑人將遺囑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
4. 遺囑人須攜帶2名見證人去找公證人,並向公證人提出這個已密封的遺囑,陳述是自己的遺囑(如果是請他人繕寫遺囑,要另外告訴公證人撰寫這份遺囑之人的姓名、住址)。
5. 由公證人在封面標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為遺囑陳述的內容。
6. 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
四、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方式:
1. 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 遺囑,並請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位筆記、宣讀、講解(筆記、宣讀、講解不限於同一人 )
3. 經遺囑人認可後,代筆人寫下立遺囑當天年、月、日及代筆人自己姓名。
4. 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用指印取代)。
五、 口授遺囑(民法1195)
使用前提:僅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時始能為之。
方式一:
1. 遺囑人需要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
2. 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
3. 其中一位見證人將口述遺囑的內容作成筆記。
4. 須記明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
5. 全體見證人簽名。全體見證人在錄音帶封縫處一起簽名。
方式二:
1. 遺囑人需要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
2. 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及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
3. 全體見證人口述表示遺囑內容是真實內容,並口述見證人姓名,此過程全部錄音,結束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當天年、月、日。
4. 見證人全體在密封處簽名。

從小明父親的遺囑來看,筆跡是父親的,也有父親的親筆簽名及記明年月日,可見是一份符合法律要件之有效自書遺囑。但細看這份遺囑的內容,父親將所有的財產都留給二兒子王小黑,完全無略大兒子小明及小女兒小美,此份遺囑明顯已經侵害小明的特留分,所以雖然遺囑有效,但小明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取回最低的繼承權保障喔!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