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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義跨國爭女案判決分析

前陣子熱度很高的義大利藍姓富商和臺灣詹姓空姐跨海打官司爭8歲女兒監護權,台北地院受理兩人改定親權案件,並做出暫時處分,裁定詹女應將女兒先交付給藍,讓藍帶女兒回義大利同住,詹女提起抗告、再抗告均被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來詹女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與裁判憲法審查(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大法官也做出判決。
大法官認為未成年子女意願是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極重要因素,雖然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不是唯一的判斷因素,但因為歷審都沒有給予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認定程序上有瑕疵,至於陳述意見的方式大法官認為必須要由孩子在程序中直接陳述,讓法官可以做出判斷,不能由程序監理人代為表述,或以孩子於程序外的陳述當作參考依據。至於如何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大法官表示可以在法院主導下於法庭外使未成年子女以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可能在法院內的聊天室、學校、幼兒園或是住居所等孩子較熟悉並具安全感的場所等等。
以上是這則憲法裁判認為最高法院程序上有瑕疵的最主要理由,其他大法官廢棄最高法院判決的理由還有,維持未成年子女於固定環境穩定成長避免因成長環境變動產生身心適應問題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有極重要利益,也就是所謂「繼續性原則」,當然因為雙方之未成年子女分別在義大利和臺灣住了1年與3年,究竟何處屬於子女的慣居地也還需要事實審法院詳加審酌。

撰文 ★ 蔡瑋軒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