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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格鬥賽是生死鬥,切結書「後果自負」是空談?

一提到生死狀,想必大家都有看過一部經典電影-「霍元甲」,霍元甲要上擂臺前都會簽下生死狀,然而生死狀真的可以讓比武者毫無顧慮,置生死於度外嗎?讓兆宇為您說明。

民事法律關係提倡的精神是契約自由原則,針對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不希望藉由過多的規定限制民眾的自由,但民眾的自由也並非是無限上綱、毫無限制的,因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侵害基本人權(human rights),所以縱使是雙方合意訂立的契約,若違反公序良俗的要求,仍然是不生效力的,對此民法第72條即是相對應的規定。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所以如果契約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就會不生效力。生死狀的訂立是以契約雙方相互承諾、同意放棄自己的生命、身體重要機能法益(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為其內容的契約,這早就侵害生命、身體健康等基本人權,違背公序良俗了!是我國法律絕對不允許的,所以從民事法律關係來講生死狀契約是無效的。

撰文 ★ 陳大業 法務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