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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本壽司郎事件看消費者惡意行為

試問,若同樣的事情發生在台灣,業者能如何維權?高中生的偏差行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家長作為監護人是否有連帶責任?

日前日本壽司郎發生的口水事件,如果一樣的事情發生在台灣,台灣業者可能向消費者求償的項目可能有以下幾種:
一、 刑事責任方面:
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規定中的「致令不堪用」是指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所以縱使物品未有毀棄、損壞,但其效用喪失亦該當本罪。本件用口水沾壽司的行為,雖未毀棄、損壞壽司本身,但從衛生的角度看其效用已喪失。所以店家得依本條規定向消費者提起刑事訴訟。
二、 民事責任方面
(一)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保護之客體為權利以外之財產上利益,故被害人所受侵害者,就此事件為顧客不敢前往商家消費,對商家而言是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侵權行為人亦應賠償。商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向消費者主張損害賠償。

撰文 ★陳大業 法務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