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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要公開?

有關政府手上的資訊到底是否需要公諸於眾,就讓兆宇為您娓娓道來!
我國訂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其目的是為了便利人民共享與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但並不是所有資訊都可以公開的,到底有哪些資訊可以公開,哪些資訊不能公開呢?
本質上,政府資訊原則上應盡可能地公開,不公開是例外,在法學方法論上,例外規定應做「嚴格解釋」,以限縮不公開的範圍,這才符合政府資訊透明的本質。
一、 原則:公開原則
(一) 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了應該主動公開的資訊有「1.各種法規命令、2.解釋性及裁量性行政規則、3.政府機關資訊、4.行政指導有關文書、5.施政計畫及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6.預算及決算書、7.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8.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9.支付或接受之補助、10.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此些資訊,行政機關應不待人民請求,即時發布,(圖1供參考)
(二) 申請公開(被動公開)
1.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我國國民或與我國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得請求政府資訊公開。因此前揭符合資格之人,可以向政府機關填具申請書,申請政府機關提供「任何」資訊,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15日至30日內,判斷是否符合不公開之例外而為准駁之決定。
2. 如果申請資訊被拒絕怎麼辦?
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原則,資訊公開及閱覽請求權是人民的權利,是以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二、 例外:豁免公開(不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豁免公開條款」規定應屬列舉規定,政府資訊在屬於「1.法定秘密、2.妨害公正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偵審秘密、3.內部擬稿、4.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的檢查取締資訊、5.將影響其公正的考試資訊、6.個人隱私資訊、7.營業秘密、8.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的文化資產資訊、9.妨害其經營上正當利益的公營事業經營資訊」這項情形者,應予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圖2供參考)
經由兆宇上述內容的介紹,希望對各位對於有關政府資訊公開的內容有所幫助。

撰文 ★陳大業 法務助理 

參考條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第5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第6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第7條第1項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各種法規命令)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規則)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政府機關資訊)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第9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第10條第1項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第12條第1項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第18條第1項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法定秘密)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偵審秘密)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內部擬稿)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檢查取締資訊)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考試資訊)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隱私資訊)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營業秘密)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文化資產資訊)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公營事業經營資訊)
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