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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衛生紙引發軒然大波(上)

這兩日,拾荒林姓婦人因私自取走李姓婦人放在機車旁的兩串市價798元衛生紙,遭到對方以竊盜名義索討18萬賠償金,爾後又追加359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事件引發軒然大波,雖然最後李姓婦人敗訴,但案件中的幾個要點值得兆宇與粉絲們細細探討:

  1. 關於失竊物品的賠償金,失主有權要求倍數償還嗎?
  2. 李姓婦人狀告林姓婦人偷竊,私下要求林姓婦人負擔高額賠償,卻變成恐嚇,發生什麼事?
  3. 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呢?

對於這樣的案件,粉絲們有什麼想法?歡迎互動留言…


在討論本案之前,先跟大家介紹什麼叫做竊盜罪

刑法上的竊盜罪規定在第320條第1項,條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懂中文的網友,都可以拆解出條文中的兩個要件,一個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另一個是「竊取他人動產」。而很明顯的,一個是主觀的意圖和想法;一個是客觀的竊取行為。

刑法上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簡單來說,就是「明知沒有法律上的合法理由卻仍執意蠻幹」,是故意為之的故意犯。也因此會排除過失、不小心。舉例而言,當我在下雨天離開便利商店,在門口傘架拿走了一把藍色的雨傘。如果我根本沒帶雨傘去,我故意幹走,那當然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但如果我有帶一把藍色的雨傘去,卻誤拿了一把差相彷彿的藍色雨傘,這時候因為是錯拿,我沒有故意蠻幹雨傘的不法意圖,因此不會成罪(但民事過失責任的賠償還是要負責)。

另外客觀上的「竊取」,是指「破壞現有的持有管領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管領關係」。例如我到便利商店偷了一本雜誌,原本雜誌是在店員的管領支配下,我偷走就是建立了我和雜誌間新的持有管領關係,店員的持有和管領被我消滅了,這就是竊盜。所以被偷的店員是不是所有權人,不論;有沒有從鏡子或監視器看到,都不會影響竊盜成罪。而此類案件都會在走出便利商店之後才抓人,也是因為唯有離開便利商店,才算把店員的持有管領關係破壞殆盡,在此之前,雜誌都還算是在店員的管領之下,畢竟我還在店裡選購,還沒付錢,隨時可以將雜誌放回架上。


下一篇兆宇帶大家來討論衛生紙。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