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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製屋到底是什麼?

通膨時代來臨,想成為有殼一族難上加難。於是高CP值的預製屋成為市場新寵。究竟預製屋是否屬於不動產?是否為建築物?在行政管制上是否有明確規範?兆宇為您細說分明。

  • 預製屋並不是不動產:
    所謂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66條訂有明文。其中關於土地的概念相信網友們不會有疑問;但何謂「土地之定著物」?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法院決議可知,定著物具有下列特質:獨立於土地之外、繼續附著於土地、具有獨立使用價值、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
    就現今網路資料關於預製屋(或稱組合屋)之討論,可以發現預製屋為獨立設置於土地上的設施;設置後會持續附著於土地上;具有一定經濟性;然而,預製屋是否「密切附著於土地而不易移動」?此部分自網路資料顯示,經廠商一再強調預製屋為「移動住宅」、「能輕易搬運」等特性,可認定其不具有定著物的特性,而不合乎民法關於不動產的定義
  • 預製屋並非建築物:
    建築法第4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承前所述,預製屋並未定著於土地上,自然不能是建築法所稱的建築物。
  • 預製屋的性質不明,行政管制上也尚未提出明確規範:
    自前述可知,既然預製屋不具有定著物的性質,亦非建築物,僅屬於民法上的動產;另究其性質與動力車輛(汽車)的性質較為接近,同樣具有一定價值,故於交易行為上似乎仍有保護之必要。然而,於現行行政規範上,並無主管機關、亦無任何登記措施,可確認預製屋的所有權人,則對於購置預製屋的交易安全、行政程序等保障上,尚不足夠

綜上所述,預製屋目前處於尚無明確法令的狀況,因此,從交易安全及居住正義的角度上,在行政機關對於預製屋訂出明確法令以利人民遵循以前,預製屋仍然存在諸多交易風險,固然預製屋的取得成本遠低於房屋,但或恐會因為法令的不明確進而產生重大損害,不可不慎!

撰文 | 潘俊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