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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經銷傻傻分不清 BNT原廠能否直售台灣 關鍵是這點

在這疫情期間,隨著確診人數不斷增加,再加上變種病毒入侵,大家都期盼能早日打到疫苗,增加抵抗力。衛服部食藥署日前已有條件通過 #瑞輝 BNT新冠肺炎疫苗之緊急使用授權(Emergancy Use Authorization),只要有原廠出貨證明,就可以進口疫苗,然而上海復星醫藥公司宣稱其為BNT的中港澳台總代理商,無論是台灣民間還是官方採購瑞輝BNT新冠肺炎疫苗,都需要透過它。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究竟總代理商是什麼?跟總經銷商的概念一樣嗎?以下就一般代理、經銷之法律關係簡要說明,也請注意若雙方間有特約約定,如未違法,仍依雙方約定執行。

一般來說,所謂代理商係指接受廠商的委託,在代理的法律關係下,代理該廠商為商業行為,賺取代理佣金之商業單位,其所代理商品的所有權屬於原廠商,而不是代理商,代理商僅是代原廠商賣出商品,而不是販售自己的商品;所謂經銷商係指以買方身分,與賣方原廠商訂立經銷契約,於經銷契約關係存續期間,在特定區域內,享有經銷賣方原廠商特定商品之權利,並自負盈虧之商業單位,與賣方原廠商間關係對等,經銷商自賣方原廠商買進商品轉售他人時,他人係與經銷商為買賣法律關係,而非原廠商。

至於總代理商和總經銷商之所以稱之為「總」,係指原廠商與代理商或經銷商間約定,在所約定之銷售地區內,原廠商僅得經由該代理商或經銷商銷售其商品,不可另行授權其他代理商或經銷商銷售其商品,亦不能由原廠商自行派人至該銷售地區銷售其商品,否則即違背雙方間獨家且排他性之合約約定。又依最高法院見解,代理商性質係屬民法上代辦商之一種,與原廠商間為委任關係;經銷商與原廠商間則為買賣及代辦商之混合性質,是若原廠商與代理商或經銷商間之契約未定期限,一方欲終止契約時,依民法第561條第1項規定,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律師結論:
因此總代理商跟總經銷商最主要的差別就在於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會是誰,如果是總代理商,身分只是原廠商的代理人,買賣契約當事人仍會是原廠商及買方;如果是總經銷商,則賣方就是總經銷商。而台積電及永齡基金會購買瑞輝BNT新冠肺炎疫苗,是否需要與上海復星公司簽署契約,原廠可否直接出售,除了前揭概要介紹之外,主要還是要看德國原廠與上海復星之間的約定內容。希望疫苗從德國原廠直送臺灣一切順利,讓大家都能早日打到疫苗!

撰文 ★ 何旻霏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