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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概念的新挑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分析

一般社會大眾大多認為忠貞是維持婚姻關係的重要基石,男女雙方既然選擇步入婚姻關係,本就負有對另一半忠貞的義務。因此,若是和另一半以外的人發生超友誼關係,自然屬於對於另一半「配偶權」的侵害,還是要負相對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然而,上述的「配偶權」概念在實務上首次遭遇了挑戰與質疑。

過往實務見解普遍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的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的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雙方間是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的權利與義務的,意即所謂的「配偶權」。而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限於通姦行為,若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經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時,行為人即應該對配偶權遭侵害的一方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然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卻作成了有別於過往實務的傳統見解,否定了所謂的「配偶權」概念。上開判決中的原告即是認為丈夫與女性友人過於親密,而對該名女性友人提出配偶權遭受侵害的求償。但是判決理由卻指出,在司法院大法官相繼作成748及791號解釋,將我國憲法典範、觀念予以改變的脈絡下,應認為夫妻間為相互獨立並存在自主意志的個體,並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夫妻雙方間也不會產生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因此,將該案原告以其配偶權遭受侵害為由向被告訴請損害賠償的請求予以駁回。

但是,大家不要因為這樣就認為隨意地與配偶外的人發生超友誼關係往後都不用再擔心遭到求償了喔!因為雖然前述判決確實是否定了配偶權的概念,但這種新穎的觀念及想法是不是能夠獲得上級審法院的支持,並非完全沒有疑義。同時,因為該案的原告是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其「權利」遭受侵害提出損害賠償後,而又因為「配偶權」遭到法院否定才會敗訴。因此,其實判決對於能否以同項後段所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規定求償,其實並未加以說明,也未予以審酌。

因此總結來說,若是原告當初在起訴時有一併提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作為請求基礎,判決會不會有不同的結果?而該判決見解首次否定配偶權的說法是不是能夠獲得上級法院的支持?上述兩個問號其實都是未知之數,仍須留待未來實務發展,容我們繼續關注。

以下為判決全文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09%2c%e5%8e%9f%e8%a8%b4%2c41%2c20211130%2c2&ot=in

撰文 ★ 李冠亨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