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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姓氏,我的身份──從憲法裁判分析原住民身分之認定

〔原住民的身分認定〕

為保障原住民權益,我國制訂原住民身分法,希望能將原住民的身分清楚界定,並讓原住民身分得以藉由「血統」關係進行延續,讓原住民的身分及文化得永續發展。因此,在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內明確說明原住民身分認定是以登記在案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為判斷依據;且在同法第3條也明確說明原住民身分並不因與非原住民結婚而有所變更。這些對原住民的身分認定也是大家所理解的原住民身分的原則,這與我國法令的法秩序及國民的法感情並無違背,因此也較無爭議。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的身分認定〕

如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所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並不影響該原住民本身的原住民身分;然而,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的子女是否為原住民?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可知,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從非原住民的姓氏,就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條文的文義清楚且沒有模糊空間,看似清楚的立法,但這顯然對原住民的身分認定設下重大的限制,也就是原住民的血緣關係會因為姓氏並不從原住民,而沒辦法取得原住民的身分,看起來也跟原住民身分法希望讓保障原住民身分的立法目的相違背。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憲法法庭於民國111年4月1日做成判決,並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違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並宣告違憲,也就是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可見憲法法庭認為原住民的身分應回歸「血統」認定進行判斷,只要某甲具有原住民的「血統」,並自我認同為原住民身分,就應該讓某甲登記為原住民,而不應以某甲的姓氏並非承繼於原住民身分而否認某甲之原住民身分。

〔小結〕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的子女,為了取得原住民的身分,前往戶政機關登記變更姓氏後,才能將變更登記為他們與生俱來就應該具備的原住民資格,這種弔詭的行為,在過往屢見不鮮,但顯然對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人施加額外且不必要的限制。因此,在此判決做成後,不會再出現變更姓氏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情況出現,也就是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而言,可以把姓氏與身分脫勾,讓姓氏歸姓氏,身分歸身份,真正出現「我的姓氏」不能剝奪「我的身分」的情況。

撰文 ★ 潘俊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