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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毛孩是鏟屎官的職責

每當出現毛孩攻擊事件傳出,飼主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牠平時很乖,沒料到會這樣”;意外總是發生突然,若是飼主疏於安全防護不慎攻擊他人,對受害人究竟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兆宇為您細細說明。

在此我們需要先知道「飼主」在法律上的定義,才能之道要找誰負責,就「飼主」之意義,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有明確指出有兩種人,其一動物之所有人,其二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身為飼主的人,動保法賦予了對飼養的動物應為相當管束之義務。那什麼是「相當管束之義務」呢?例如對寵物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並配戴不影響散熱的透氣口罩,就是適例。

如果真的不幸發生寵物攻擊人的事,飼主可能需負的法律責任有

  1. 可能的刑事責任:
    如果是「人」遭動物攻擊受傷或死亡,飼主可能會因為未盡相當管束義務防止所飼養之動物傷害他人,而負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如果嚴重一點還有可能是要面臨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刑責。
  2. 可能的民事責任:
    民法第190條第1項有明定動物占有人的侵害責任,其立法上係採中間責任原則,所謂中間責任原則就是先行推定動物占有人有過失,如果動物占有人能舉證已盡相當管束,或縱經相當管束也不免發生損害時,才能免責。
  3. 可能的行政責任:
    依動保法之規定,飼主違反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對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逕行沒入。

最後,有關飼主可能要負的行政責任,竟然是沒入毛小孩!這對各位鏟屎官來說實在是太可怕了,所以兆宇在此呼籲各位鏟屎官管好自家毛孩吧!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