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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已觸法

過去曾聽說過不少流浪動物受虐的案例,但此次受虐的小橘貓是一隻家貓;貓咪四肢腳掌缺失、發黑腐爛,嚴重情況引發譁然。雖說飼主沒有實際對貓咪施暴,但對於受傷小貓的漠視也是一種虐待,究竟飼主的不作為是否已經觸法?兆宇為您詳細說明。

對於大部分人所認知的「虐待動物」,可能是以暴力的方式對待動物,不過在現行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的規定中並無如此狹隘,動保法在民國110年5月19日修正後明訂何謂「虐待」行為 ,所謂虐待行為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因此,即便飼主沒毆打或以其它器具傷害寵物身體,然而不提供寵物適當且安全之活動環境、不適時提供寵戶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漠不關心寵物健康等等之「不作為」,均屬於動保法所規定之「虐待」行為。

所以啊,縱使飼主聲稱未毆打或以其他器具傷害寵物,然其對於受傷小貓的漠視,任憑傷口發臭發爛,導致腳掌腐爛,又未適時提供需要的醫療救護,即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法維持寵物正常生理狀態之不作為「虐待」行為。

又虐待動物依照動保法規定,除了有行政罰以外,是有刑罰的!

  • 行政罰的部分
    飼主違反動保法規定應善盡保護動物之義務時,縱使未達動物受傷之狀況,主管機關知悉後也會先限期令改善,倘屆期未為改善,則最高可處15,000元的行政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
  • 刑罰的部分
    如果飼主主觀上具有傷害動物的故意,客觀上具有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行為,在動保法的規定中,飼主將會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愛牠就要善待牠,每一個生命都應該被珍惜!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