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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換了新老闆,我就失業了呢?

A股份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為了產業鏈的資源整合,收購了B股份有限公司(簡稱B公司),並以公司未來將從事自動化生產為由,裁掉了許多原本在B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被裁掉的員工們斷了生計,叫苦連天。試問這些被裁掉的員工就業權益該如何保障呢?由兆宇為您細說分明。

  • 首先,由兆宇向大家介紹何謂「收購」?
    企業併購法(簡稱企併法)第4條之規定,收購、合併、分割為三種公司併購態樣之一,其中「收購」是指公司依法取得被收購公司的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付給被收購公司。簡單來說,就是某公司把另一間公司買下來,但在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企併法的適用喔!
  • 當公司被收購後,會發生甚麼法律效果呢?
    公司是依公司法登記、成立的法人組織,且依照民法規定,法人在通常情形下如同自然人,也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因此公司具有法律所賦予的法律人格。不過,當某公司被另一公司收購後,被收購公司的法律人格將因此消滅,且其資產、設備、營業也會移轉給實行收購的公司。以本案而言,當B公司被A公司收購後,B公司的法律人格就不存在了。
  • 公司被收購之員工,又將面臨什麼問題?
    勞基法第20條之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間享有之商定留用權,得決定員工去留,但新雇主應繼續承認留用勞工的年資;而未被留用的勞工,雇主應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勞工資遣費。所謂事業單位轉讓,是指勞工從事工作的機構將其財產、營業讓與其他事業單位,上述提到的公司收購,即屬於事業單位轉讓之情形;因此,被收購公司會由新雇主接管,原事業單位勞工也將面臨「裁員」問題。
    然而,公司間併購縱使可能發生勞工未被留用之結果,但根據勞基法第20條規定,原雇主仍應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勞工資遣費;且新雇主對於留任員工的年資,須予以承認並接續計算。因此,無論是遭到裁員或被留用的勞工,都應留意自己的權益是否取得足夠保障。
  • 本案應如何適用企併法與勞基法?
    雖然勞基法針對事業單位轉讓所生的勞工留用問題,已有明文規定;但企併法第16、17條對於公司進行併購程序後衍生的勞工留用問題,亦有相同之規範,只是後者相較前者屬於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從而,本案A、B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基於公司併購程序而生之勞工留用問題,應適用企併法,不過二者的差別僅在於程序規定上,企併法比勞基法更加嚴謹而已

 

撰文 ★ 潘俊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