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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韓劇《軍檢察官多伯曼》剖析現役軍人的刑事訴追

韓劇《軍檢察官多伯曼》第12集中描述被長期毆打的軍人,因為害怕報復而不敢為自己伸張正義,直到軍事檢察官的到來才讓他看到一線生機。雖然韓國與臺灣在軍隊體制有所不同,但軍隊的獨特性、封閉性是一致的。那麼我國目前對於現役軍人涉犯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又是如何呢?讓兆宇為您細說分明。

  • 刑事偵、審程序的法令適用
    不論是任何國家,現役軍人因涉及國家國防體制,而具有特殊的身分地位,因此我國對現役軍人特別訂定「軍事審判法」及「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以與一般人民適用的「刑事訴訟法」及「刑法」作出區別,進而適用不同之刑事程序。
    然而,於102年發生洪仲丘事件後,對於特殊權力關係(註1)下的軍事審判程序是否透明產生質疑,因此經過公民倡議及立法委員的推動修法,進而將軍事審判法的軍事審判程序,限於「戰時」使用,此一修正將非戰時的刑事審判權,回歸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因現役軍人之身分,於特定犯罪類型仍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進而出現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地方法院法官以陸海空軍刑法偵辦、審理現役軍人的刑事案件,此即為我國非戰時期所踐行的刑事法定程序。
  • 就韓劇《軍檢察官多伯曼》第12集所出現的不正行為,於我國的法令應如何適用
    本件劇情設定為非戰時期,一位士兵在將軍官邸內,長期被隸屬的軍官毆打。以我國刑事審判制度,所應適用的規定如下所述:
  1. 本件所適用的程序規定,為刑事訴訟法。會由軍隊駐紮所在地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發動偵查,以進行偵查程序。
  2.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可見本件士兵在將軍官邸內所遭受的毆打行為,與教育、訓練、勤務等軍事必要行為無關,而屬於單純的凌辱、虐待行為,則該軍官若於我國,自應以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之規定相繩

由於軍隊的地位特殊,上下隸屬關係明確,必須有嚴格的典章制度,方能落實上行下效、風行草偃,以發揮軍隊的戰鬥力與執行力。然而,在必要的軍事行為內,長官必須以嚴格的角度訓練部屬,以促進下屬能力的提升,但仍應以「軍事必要」為限;若逾此限制,而施以非人道待遇的行為,自應受刑事犯罪的訴追,方屬公允。

註1:特殊權力關係是指具有特殊身分之人,須負擔絕對服從的義務,且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在權力受到侵害時,沒有通常救濟的管道。

撰文 ★ 潘俊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