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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劇《搖滾保姆》剖析代理孕母的法律議題

台劇《搖滾保姆》講述女主男友酒駕肇事,為了幫助男友賠償受害家屬,女主在高額酬金的誘惑下同意當代理孕母。代理孕母議題一直飽受爭議,在市場需求及道德層面中拉扯,究竟代理孕母在台灣是否合法?

在現今醫療技術相當發達之時代,透過借用他人子宮受胎之代理孕母雖然帶給無法自然受胎之夫妻們無限的希望。然而,此一制度卻也引發相當多的爭議問題。而在我國,針對此類人工生殖技術,雖有人工生殖法予以規範,然而綜觀整部人工生殖法,卻缺乏對於代理孕母的明確定義及規範

但是,無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也不代表就無相關責任。實際上,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人工生殖之受術對象僅限於「不孕夫妻」,而第2條亦明訂「受術夫妻」是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因此,依現行規定,國內醫療機構如為「代孕者(提供子宮之第三人)」施術或為「尚未結婚者」施術,即違反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依同法第33條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而委託者及代理孕母在此情況,因為屬於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也可能須依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罰。除此之外,人工生殖法也針對生殖細胞、胚胎的營利性買賣或仲介設有刑罰的規定,更應予以重視。因此,在現行人工生殖法的法規設計下,無論是委託人、代理孕母、醫療機構以及仲介者,都是有可能負擔相關責任的。

最後要提到的是,《搖滾保姆》中的女主是與委託方約定了高額的代孕報酬,但在現今法院的認定之下,這類附有報酬的代孕契約是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 (註1)。因此,於目前的實務趨勢下,在代理孕母以及委託夫妻間因為契約爭議而有訟爭問題時,於雙方法律關係不明朗的情況下,對於彼此權益可能均無法獲得充分的保障,實待立法者予以規範。

註1: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撰文 ★ 李冠亨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