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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三讀通過,終結人頭帳戶亂象

行政院於今年4月間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5之1、15之2及第16條修正草案」;立法院亦如火如荼的展開審議程序,並於今年5月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的修正案。本次修法目的為何?又有哪些規範重點?由兆宇為讀者們一一剖析。

  • 修法目的:
    本次修法是為了落實我國的洗錢防制措施,以因應犯罪集團不法收集一般民眾「向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或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後,再將這些帳戶、帳號作為洗錢及詐欺他人財產之犯罪工具;於此同時,也規範人民不應無故將前述帳戶、帳號提供給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因此,本次修法可以統整出四個重點: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終結網路收簿犯罪亂象;填補收簿集團處罰漏洞;解決提供帳戶犯罪法律適用困境。
  • 規範重點:
  1. 第15條之1: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也就是對於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所謂「收集」,是指收買、受贈、互換等一切行為,且在收取前即有行使之犯罪意思;又由於現行實務上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在尚未將犯罪所得匯入其收集之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尚無法處罰,因此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洗錢管道斷鏈,特別新增本條予以規範。
  2. 第15條之2: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或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本條的正當理由應指符合「一般商業習慣、一般金融交易或親友間信賴關係」等情形;而實務上常見的「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提供帳號給他人,因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則不屬於正當理由,因為此等方式,只需提供個人之帳戶、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給放貸方或資方。此外,考量現行實務上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之原因眾多且惡性不同,故採「先行政告誡(由警察局裁處),後刑罰」之處罰方式,以達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個人帳戶、帳號之目的;但針對惡性較高的「賣帳戶帳號(有償提供)、一次提供三個以上帳戶或經裁處後五年內再犯」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3. 第16條: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為了配合第15之1、15之2條之增訂,故修正原條文,定明前開犯罪的「法人罰金刑」規定;而現行實務上,跨境洗錢日趨頻繁,收簿集團犯罪亦有跨國犯罪之趨勢,故明定我國人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第15-1條之罪時,亦有本法之適用。
  • 未來對實務可能產生之影響:
    過去詐騙集團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之犯罪工具,不僅造成追討實際犯罪所得及幕後集團之困難;在司法審判實務上,也時常面臨「不易證明」提供或收集帳戶之人,主觀上有沒有幫助犯罪的意圖,本次修法即是為了從法制面的角度,直接解決人頭帳戶的問題。

不過值得思考的是,先告誡後刑罰的模式,是否削弱了以刑罰嚇阻犯罪的作用,進而衍生出更多的詐騙案件,仍有待觀察。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