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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應如何保障勞工安全,以避免發生重大工安事件

近日於台中發生了一起重大工安事件,興富發建設案位於某大樓樓頂施作工程之塔吊吊臂,掉落台中捷運軌道並造成1死多傷之重大事故,雖然興富發建設公司第一時間道歉並表示負責,台中市都發局也立即對起造、承造及監造人開罰。而事件爆發後立即引起各界關注,發現肇災廠商「齊裕營造公司」為興富發建設公司的子公司,於近5年共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故;累計造成7人死亡;期間亦遭主管機關對其工程執行勞動檢查後,處以局部停工五十六次,共裁罰約一千四百萬元。試問,對於事故頻發的營造單位,除了罰款及短暫停工,依現行法律是否有更積極的舉措來「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由兆宇為您細細剖析。

在我國現行法律之中,與施工人員安全保障最為相關的即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系爭標準)」。前者是為了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所特別制定;後者則是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之授權,針對雇主就特定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而訂定準則。

而本案提及的罰款或停工,是主管機關針對雇主違反職安法規定之義務所施予之懲罰。然而在做出裁罰處分之前,法規又要求雇主應負擔哪些義務,以積極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呢?以下說明幾項與工地安全相關的以供參考:

  1. 針對通常伴隨高危險性的工作,雇主應備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針對可能引發疾病或有身心健康疑慮之工作,雇主應妥適規劃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另外在具有高溫、異常氣壓、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性質之工作,雇主應減少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休息。
  2. 製造商、輸入商、供應商或雇主,不得提供不符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器具;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新化學物質,未提交安全評估報告且核准登記前,亦不得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3.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妥適處理。如果體格檢查的結果發現勞工不適合從事某種工作,則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又經過醫師健康評估發現勞工不能適應原工作的人,雇主也應調整其作業場所、工作內容及工時。
  4. 對於妊娠中的女性或未滿18歲的人,不得從事特定工作,其原因無非是立法者考量到此些工作具有高危險或有害性,因而有特別保護之必要。此外,雇主對勞工應辦理「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綜上所述,可知雇主應提供安全之工作環境、確保勞工之體格及身心健康並妥適分配工作、實施教育訓練使勞工得以預防災變或應付從事工作時可能面臨之危險。因此,當我們面臨工安問題時,不應輕忽,因為每一位勞工的折損均可能為其家庭帶來更大的傷害,兆宇也藉由本次事件呼籲雇主或企業,能友善且積極的看待每位勞工的安全!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