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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的18歲,民法新大人

長久已來,我國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但自112年1月1日起這項法條便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以18歲為新的成年年齡。然而,是什麼樣的原因促使立法者打破長久以來的制度?修法後又帶來了哪些影響?就讓兆宇帶您一同探究。

修法的原因:

  1. 立法者認為隨著時代進步,人民普遍教育程度提高、身心發展更為快速,過去對於成年的定義可能已經不符合現代。
  2. 眾多先進國家如美、英、法、日皆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此次修法可與國際接軌,順應世界潮流。
  3. 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與行政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均為18歲,只有民法是20歲,修法後也可使法律秩序趨於統一。

修法後的影響

  1. 以婚姻舉例,過往根據民法第980條之規定男性法定最低結婚年齡為18歲、女性為16歲,且民法第13條規定,未成年但已結婚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這些法條在18歲成年的新制下也一同連帶修正,現在民法第980條規定男女未滿18歲均不得結婚,因此也「不再會有以結婚來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的情況發生」。另外值得說明的是,男女之結婚年齡與訂婚年齡皆一致修改也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
  2. 除婚姻外,新制上路後也提前了許多金融行為的獨立操作年齡,過去若是想要在銀行開戶、辦卡、貸款皆需滿20歲成年才可以獨自進行,否則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陪同才能辦理,尤其是時下流行的電子、行動支付現在也只需要滿18便能自行開設及使用,不再需要另外請法定代理人簽名。
  3. 最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與行政訴訟法第27條,能獨立為法律行為負責,便具有提出訴訟的能力,也意味著18歲即可獨立提出民事及行政訴訟。不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只要是犯罪之被害人,便可主動提出告訴,並未特別限制告訴者的年齡。

次修法象徵著人民普遍的教育水準提高,因此藉由修法使年滿18歲的青少年,提早取得完整的權利,但這也意味著要提早承擔責任及義務。過去未滿20歲之前仍然是未成年人,如果犯下錯誤尚能仰賴父母分擔賠償的責任,然而自民國112年1月1日開始,滿18歲即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全責。因此兆宇呼籲各位讀者,在未來的教育,應即早培養青少年的責任感與法學意識,提前做好成為成年人的準備!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