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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重利罪?對方觸犯重利罪我還需要還錢嗎?

在生活中遇到急需用錢而向親朋好友或民間貸款機構借錢的情況不在少數,一時的不注意便有可能會落入「高利貸」的陷阱,不斷在不合理的計息方式下,繳納遲遲還不清的天價利息;然而,並不是超過一定的借款利率就會觸犯重利罪,要構成哪些要件才會觸犯重利罪?當遇到高利貸時民眾又該如何自保?就讓兆宇帶您一同探究。

重利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44條,必須要是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情況之下,借貸對方金錢或其他物品,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利息,才算構成重利罪。

  1. 在實務上[註1],判斷債務人是否是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除了確認債務人在借款時是否因急需金錢而未慎重考慮,才草率做出決定外;也會參考債務人的學歷知識與生活環境,對借貸知識的理解或有無實際借貸的經驗,以及簽約時是否處於弱勢不對等的情形都會納入考量。
  2. 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法院則通常會以利息利率以及相關收取費用[註2]作為參考依據:
    a.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年利率超過法定上限16%的部分無效,實務上會以此年利率作為重利之參考依據,也會考量當地經濟與交易情況或民間特別的慣例約定作為判斷標準。
    b. 由於高利貸經常以收取各種相關費用來規避過高的利息利率,因此刑法第344條第2項也規定不論是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代書費只要是與借貸相關的費用,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利息。
  3. 若債務人於借款時並沒有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即使雙方約定之年利率,高於民法之限制或民間約定慣例,也未必能構成重利罪

對方放高利貸,我還是要還錢?

倘若遇到高利貸,被收取不合理的重利,即使債權人確實違反重利罪,也不代表當初的借貸契約無效。當初借的錢依然要還,但此時債務人可以依民法作出下列主張保障自身的權利:

  1. 民法第206條,主張超過週年利率16%的部分無效,只需償還本金以及16%的週年利息。
  2. 民法第74條,於簽訂合約一年內,主張自己是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等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簽署借貸契約,請求法院撤銷法律行為,或是減輕還款金額。

在資金周轉不靈,急迫需要用錢的情況下,借錢借款是人之常情,只怕高利貸趁虛而入,如果遇到高利貸,除了撥打110報警或致電1996內政服務熱線處理,後續不論是要撤銷借貸契約或主張契約無效,建議可以及早向律師尋求法律諮詢或協助,以求盡速平息借款問題。

[註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68號刑事判決
[註2]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5120號刑事判決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