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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人網紅賺很大,打賞禮物或廣告收益該如何課稅?

全民皆網紅的時代已經到來,只要有創意敢秀自己,就有機會成為百萬網紅。網紅的打賞收入、廣告收益令人羨慕,但他們是否也像上班族一樣需要課稅呢?稅務機關對於這種新興職業的課稅標準又是什麼呢?兆宇為您細說分明。

針對網紅透過新興媒體所獲取之收入,無論是透過平台所獲得的觀眾打賞,或是網紅透過觀眾觀看這些平台,藉置入性行銷廣告所獲取的分潤收益,這些收入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的其他所得範疇,而在課稅範圍之內。

或許會有網紅認為,YouTube、Twitch、IG、FB等新興媒體之公司都是在國外,因此取自這些平台的所得都算是境外所得,而可計入最低稅負。然而,稅務機關特別指出,只要網紅錄製拍攝及剪輯上傳的地點均在我國境內,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都屬於「境內來源所得」,就要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除了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依照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網紅的收入可能也是要課徵營業稅的。在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是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時,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相反的,當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或銷售勞務超過4萬元時,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最後,當網紅的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時,甚至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繳納5%營業稅。這些千萬不能輕忽,以免遭稅務機關裁罰。

撰文 ★ 李冠亨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