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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態影響的不只是感情,還有報稅方式!

關於報稅,除了收入及撫養問題,夫妻的婚姻狀態,會因新婚、分居、離婚而有不同的報稅方式,且離婚後分割的財產是否有贈與稅的問題,這些都與荷包息息相關,兆宇為你細說分明。

首先,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當年度結婚即新婚的情況下可有選擇外,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結婚後夫妻即應以合併一戶為單位申報,而夫妻申報有三種方式,全部所得合併計稅、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加上可選擇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的不同,共計有五種計算結果。

但就分居的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而言,有時候實在有難言之隱而無法一同報稅,因此若有「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者」、「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可分開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計算稅額,免合併歸戶核課,否則仍應合併申報。例如:在111年取得保護令,則申報111年度所得稅的時候,可以分別申報所得稅,作法是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等證明文件,於申報時填寫配偶的姓名、身分證號,並勾選分居項目,即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如果納稅義務人之婚姻狀況是新婚,依財政部之函令解釋 [註1]:「個人於年度中結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以後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課稅。」例如:個人於112年度中結婚,於112年度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於113年度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111年結婚夫妻於今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就夫妻兩人的所得、扶養親屬及扣除額等資料,先利用申報軟體分別試算夫妻分開申報及合併申報之應納稅額,再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

在年度中離婚的夫妻,與新婚夫妻一樣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依離婚登記日計或法院判決日計算,離婚當年需合併申報,明年開始可以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再隔一年之後分開申報。至於離婚當年的扶養親屬,可以在不重複列報原則下,協議由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另外,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因其性質上屬扶養義務之延伸,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應課徵贈與稅。因此,離婚夫妻如有約定給付他方財產,應於離婚協議書上清楚記載,若有離婚登記所提示離婚協議書以外之財產無償移轉行為即屬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註1: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