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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無法好聚好散 有這10理由可請法官判離婚

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越來越多人認為如果婚姻關係出現裂痕,婚姻已經沒有繼續下去的必要,離婚也可以是一種選擇,通常離婚可以由雙方自行協議,按照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規定,以書面約定,請2位以上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即可,但若是無法和平分手,有任一方不願放手,還有什麼方法可以離婚呢?答案是裁判離婚,也就是當另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事由時,可以透過訴訟,請法官解消婚姻關係,以下說明民法1052條規定了哪些法定事由:

1.重婚:配偶重覆與他人結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指配偶有肉體上的出軌行為。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指因另一方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致於無法繼續共同生活。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指另一方虐待你的家人,或他的家人虐待你。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指積極不履行夫妻間之同居或扶養義務,需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及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如果是雙方協議分居,或有正當理由分居兩處,就不能算是惡意遺棄。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按照現今的醫學技術,如果可以期待痊癒、康復的疾病,就不能算是「不治」,像是花柳病、愛滋病就算,但癌症、中風、新冠狀肺炎就不能算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指失蹤超過三年以上,有報失蹤人口,請警察協尋,調查後仍找尋不到。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但若沒有發生前述那些嚴重的事情,只是夫妻個性不合、天天吵架,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還是可以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當婚姻之狀況,已達到任何人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並無回復之希望時,也可以裁判離婚,此稱為「破綻主義」。但要注意如果這個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由一方負責,或者一方的過失比較重的情況下,那麼只有不用負責或過失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要注意的是離婚屬於強制調解,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先安排調解委員或法官進行調解,請雙方坐下來好好協商離婚條件,雖然社會觀念逐漸開放,離婚已不再受道德枷鎖的束縛,但因為離婚通常還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還是勿意氣用事,好好溝通、協調,創造出雙贏的局面才能真正的獲得自由。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