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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家暴請勇敢發聲主張權利

去年,民進黨立委高嘉瑜與男友林秉樞間的「家暴」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佔據各大新聞版面,不僅引發各界譁然,更引發國人對於家庭暴力的高度關注。有鑑於此,本文擬針對家暴的定義、對象範圍以及受害者後續如何主張權利進行簡單的介紹,提供民眾參考:

一、 首先,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只有真的實際動手傷害家庭成員才會構成家庭暴力行為嗎?其實不然,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所謂的家庭暴力行為並不限於肢體暴力,如果對於家庭成員施加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時,也都屬於家庭暴力行為。因此諸如言語辱罵、恐嚇、跟蹤、竊聽、監視或惡意不給生活費用等惡性行為,均可能是家暴行為的範疇喔。

二、 此外,民眾可能也會有疑問,是不是只有親屬或配偶間的暴力行為才算是家暴呢?其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之規定,同居人或是親屬及配偶的未成年子女也可能成為受家暴的對象喔;甚至依同法第63條之1之規定,縱使未同居,但對於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時也都會構成家暴。因此高嘉瑜委員遭到男友傷害一案毫無疑問的就是家暴行為無誤。

三、 最後來到大家最重視的問題,如果遭受家暴行為,該如何主張權利保護自己呢?這邊建議大家務必在第一時間蒐集相關事證及報警處理,或至少要讓自己處於施暴者無法再為施暴的地方或狀態中,畢竟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才是後續主張一切權利的首要前提不是嗎?而在確保自身安全無虞之後,受害人可以持遭受家暴行為的相關事證,如驗傷單或錄音、錄影紀錄等,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進一步確保自身不會遭受施暴者後續的加害威脅。除此之外,施暴者對於受害人所為的肢體暴力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受害人也可以提出相關事證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若因施暴者之行為造成任何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嗣後也都能向施暴者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綜上所述,遭受家庭暴力行為時,請務必保持冷靜、確保自身安全無虞,之後更應該勇敢面對、妥善處理,盡可能蒐集相關事證報警或向社福機構尋求協助,絕不可姑息施暴者的家暴行為,不要讓自己一再陷入遭家庭暴力的惡性循環中!

撰文 ★ 李冠亨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