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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有什麼好吵的?

上星期最高法院做出了一個大法庭裁定,要旨為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白話文就是:對於刑事被告是否構成累犯,應由檢察官證明,不應該由法院職權調查。而內文中也明確說明,若檢察官僅是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檢察官必須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

上述的大法庭裁定在檢方引起了軒然大波,引發了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組織發以四大聲明,「最高法院經常吹毛求疵撤銷下級審判決,才是造成基層工作負擔的始作俑者」、「大法庭裁定錯誤解方,反將增加基層司法人員無謂的工作負擔」、「大法庭捨棄「前科表」不用,改要求審查海量的執行文書,充斥形式主義且破壞環境」、「呼籲大法庭應當光明磊落,發揮存在功能」回應,簡單來說,檢方認為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定無論就保障人權,抑或是節省司法資源上均無助益,反而徒增基層法官與檢察官之困擾。

而針對劍青檢改的聲明,最高法院又以新聞稿回應表示,倘檢察官未「提出」前揭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即屬未經舉證,法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如檢察官單純以聲請函查證據之方式規避其「提出」前揭相關執行資料之責任,可以認定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的必要,因此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違法。

但是,如此的說詞,引發基層檢察官更甚的怒火,劍青檢改再以「生雞蛋無、放雞屎有」、「令人作噁、毫無期待」、「指點江山,狂妄至極」形容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則以「未確知詳情、流於情緒」回擊,並表示新聞稿的內容就是依據大法庭裁定意旨所為論述內容的一部分。雙方各執一詞,孰是孰非,尚未有定論。

從大法官會議解釋775號認為「累犯得加重其刑並未違憲」以來,最高法院接棒對於「是否構成累犯的舉證責任」做出裁定。此處可以窺見「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兩個組織,對於誰能主導司法的話語權,都很積極的表現自我,不落人後。但動輒拿檢察官開刀的作法,也引發了司法界許多情緒與矛盾,且待後續觀察,有進展,再跟大家說明喔。

撰文 ★ 蔡瑋軒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