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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罵人「確診」 算不算恐嚇?

近日疫情爆發,沒想到連民眾之間的吵架用語也跟著與時俱進,就有民眾問到:「律師,我在網路上被人罵全家確診死光光,可以告他恐嚇嗎?」

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是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他人主觀上心生畏怖之行為,且危害通知之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若已足使對方理解意義所在,並發生畏怖心即屬之,例如:直接以言語向對方表示「你給我小心一點,我絕對會找人修理你的,不然你試看看」;或是在住處外灑冥紙、噴紅漆及放鞭炮之方式,雖然未直接口頭表述加害之意,惟足夠使對方因此感受到會受有危害而心生畏懼,或擔心憂慮其自身或家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危,自成立該罪。

又該通知(恐嚇)內容,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屬該當;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非行為人得加以支配之事項,縱其內容使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乃屬滋擾,並非恐嚇。也就是說,如果提問民眾僅是遭行為人詛咒全家確診,而非行為人稱「自己為新冠肺炎確診者,並欲將疾病傳播以危害於提問民眾一家健康」能支配掌控之加害手段,即不符合前述「恐嚇」之定義。

然而,因新冠肺炎為法定之傳染疾病,是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上開行為人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站上,散播關於新冠肺炎確診病例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誤認他人居住、工作、求學等生活區域、社區流行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社會大眾不安恐慌,而涉嫌違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罵人確診不一定成立犯罪,不過正所謂全家就是你家,「同島一命」真的不只是口號說說而已,如果別人家都確診了,對行為人而言也不見得是件好事,況人命關天,還是別因為一時意氣之爭,口出確診惡言吧!希望疫情早日過去,大家都平安健康!

撰文 ★ 何旻霏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