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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條件不一定更好 難怪館長想撤銷緩刑

館長陳之漢因公開罵吳宗憲「呷洨」等語,因犯公然侮辱罪遭判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但今年6月初時,館長卻具狀表示希望撤銷緩刑,今天就來說明何謂緩刑?什麼情況下會被 撤銷緩刑?

何謂緩刑?
簡單來說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當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時,便會在宣判時,給予被告2到5年的時間暫緩刑罰。

在何種條件下被告可以獲得緩刑呢?
1. 宣告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者。
2. 未曾因為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
3. 雖然被告曾經因為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但是在執行完畢或是赦免之後,5年以內未曾因為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刑。
(參照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

緩刑可以要求被告履行附加條件嗎?
按照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斟酌被告的情形,在給予被告緩刑的同時要求被告履行負擔,所謂的負擔就是指法院額外要求被告要履行的事,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等等,這樣可以更有效達到改過自新之目的,同時也能兼顧保護被害人權益。

何種情況會被撤銷緩刑?
刑法第75條「應」撤銷緩刑的狀況,主要緩刑前或緩刑中「故意犯罪遭判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第75條之1「得」撤銷之情形,除了緩刑前或緩刑中「故意犯罪遭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外,主要就是「未履行緩刑的附加條件且情節重大」。

本件館長被撤銷緩刑之理由是按照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除館長主動請求撤銷緩刑外,因館長個人情況無法按時到地檢署報到,也沒有服從保護管束及執行緩刑附帶條件的意願,所以館長幾次不去報到,法院就可以判斷後裁定准許撤銷緩刑。而以本件而言,館長遭判拘役58日,易科罰金為58,000元。結果緩刑2年,條件是期間付保護管束(定期報到),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
這……館長難怪想撤銷緩刑啊。

要注意的是,緩刑制度是為了讓犯罪者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以最人性化之方式回歸社會群體,但即便法官給予緩刑,還是要時時刻刻注意自身行為,不要馬上忘記教訓,否則仍然還是有被撤銷緩刑的可能。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