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夫妻離婚爭搶子女監護權 法官通常這樣判

夫妻離婚爭搶子女監護權 法官通常這樣判

夫妻離婚時,通常會連同處理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等問題,今天這篇文章先說明什麼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與探視權,其實「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民法1055條第1項有規定,離婚時可以協議共同監護,也可以協議僅由一方擔任監護人,但協議不成功時,法院會依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酌定。換言之,離婚後仍然可以由兩人同時擔任子女之監護人,但若協商破裂,就由法院決定。而法官在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常會依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是否符合民法第1055之1條之判斷標準,包含: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更具體的說,法官判斷的重點在於是否會造成子女生活環境劇烈變化、多名子女是否需共同居住、父母之行為舉止是否能成為子女之典範、何人之經濟狀況較能提供子女適當之教養環境、是否有充足時間陪伴子女成長、子女之意願等。整體來說,經濟因素不會是單一考量,如何讓子女能在受到最小的影響下,仍能健康、快樂的成長,才是重點。

而若沒有取得子女的監護權,為了人倫、維持親子互動和良性成長,父母當有權利探視小孩,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可以由法院依照雙方請求或職權酌定探視時間、方法、地點,讓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在適當時間、地點為訪問、見面、互通電話或短期同居,這就是「探視權」。孩子在父母離異後,情緒難免會受到影響,如何讓孩子能在這樣的情況下,迅速適應改變,了解自己並沒有被拋棄,如何對孩子最好,是父母離婚後最重要的課題,因此切記不要為了爭奪監護權忽略的孩子的心情,畢竟對孩子而言,爸爸、媽媽的身分永遠不會改變。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