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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律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反思律師業務

先前律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提出修正草案總說明,但對律師來說,似乎律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仍然只是限制律師的緊箍咒,而未能落實保障律師的執業範圍,而是加諸許多限制,恐致非律師氾濫,而侵蝕執業律師的工作權。

就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二條「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二、支付介紹人報酬。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可見律師倫理規範係於律師推廣業務時,仍應回歸法律「專業性」為主要之目的,而不能以不正方法競爭,或是透由不實宣傳誤導民眾,不可否認立意良善。然而,在未約定訴訟強制律師代理的情況下,律師業務的範圍究竟為何?本條所稱的業務是否專屬律師?這些都是執業律師迫切希望能改變、並完成修正的實際狀況:一來能撙節司法資源,在攻防時,兩造能出於專業角度切入,節省非律師身份者,出於對法律的一知半解,在無意間延滯訴訟,降低訴訟品質;二來將律師業務的範圍定義清楚,對有心維持自身操守的執業律師,才能有所依歸。

然而,在修正草案中,不但未處理「律師業務」界定的沉痾,而是仍執意限縮律師推展業務的手段,此種修正草案對「律師」倫理而言,確實是能幫助執業律師回歸法律專業,但修法團隊始終忽略律師的法律專業,在不同法律領域,可能都會有「專家」可以踐行律師業務,諸如代書、司法黃牛等,但這些人因為都不是律師,所以不會受到律師倫理規範的限制,因此,在現行法及修正草案的適用下,會出現極其弔詭的情況:「通過國家考試的律師,被推定具有專業法律素養,因此在推展業務受到限制;但不具律師資格的人,竟然可以透過業務手段,罔顧民眾權益,恣意承攬案件而不受限制」,是否會有劣幣逐良幣的外溢效應?進而降低司法業務品質?此仍有待省思。

律師倫理固然重要,但在修正倫理規範前,仍應明確化律師業務,在維持律師倫理的同時也兼顧律師工作權的保障,這樣才能真正有益於執業律師的良性發展。

撰文 ★ 潘俊廷 律師